鉴于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法院、检察院共同构成的国情特色,同时两大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空间主要在诉讼领域,彼此是紧密型的司法伙伴,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落地过程中既要从审判权、检察权各自的特殊性出发对本系统自上而下精心谋划。

第三阶段(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新的战略部署,通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建设法治中国,进而实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由此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新篇章。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凸显立法工作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实现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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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方略确立后,宪法多次修改,增补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重要内容,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改革与社会和谐稳定。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传统上受到德国日本法的影响,二战之后则受美国法影响甚深。回顾法制改革的不平凡历程,总结法治中国建设的特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战略性前瞻,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在从传统走向现代过程中,这些传统治理要素必然对转型中的国家权力、社会结构、组织方式、决策过程以及社会控制系统产生影响,进而总体制约着法治道路的选择和法律调整的效果。新中国成立65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5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10年底,形成了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讲话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进入21世纪以来,制定法律的数量逐步减缓,修订、废止相关法律的活动开始增多,立法工作由制定为主转向立、修并重,并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法律清理活动。具体又可以分为工作秘密中"尚未公开"的不公开和档案的暂时不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27条虽规定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确定后,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和案件承办部门,并告知监督案件的时间和地点。但我们应当看到的是,检察开放日的本质是:对属于机构开放的例外的、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开放的公共机构场所,由该公共机构选择专门时间,向社会特定人员开放,是最大限度实行机构开放的具体表现。人民监督员制度回答了这个问题。因此,国家才给予被害人以特别保护,被害人除了可以参与诉讼外,还可以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

允许社会公众参与听证旁听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体现。"这里的"三日"即是法律对检务公开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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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议中要坚持即时公开,召开会议时应允许公众旁听,会议的整个过程也要做到全部公开。依据英国《信息自由法》,任何人都有权向官方申请提供信息。可见,我国的相关立法不似国外那般对检务何时向公众公开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多为原则性规定,不具操作性。"开放日"并不是日常的,更不是针对所有人的,似乎有作秀之嫌。

在对问卷"问题10-在告知时,是否能够遵守法定的时限,即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回答中,91.34%的检察官回答是能够,7.64%的检察官回答是不能够,另有1.02%的检察官未选择。其中,2006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第2条规定:"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及时便民原则。《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8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通过以上的考察可以发现,除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有新法公开以外,其余被考察对象的"办案法规"已经3年甚至更长时间都没有更新过,这是严重违背我国检务及时公开原则的。

我国没有检务公开的相关立法,检察机关的公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从将来立法的内容来看,必须明确、具体,如果守法者不能从中知晓自己所作所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其必定会陷入"无所措其手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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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如实告知其被控的罪名、事实和理由,这是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告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告知,通常以权利告知书、诉讼阶段的各种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

"[ ] 美国是实行诉讼档案公开的国家,司法部限制提供的以上信息也会在被告人审判后通过档案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检务只有及时公开、按时公开,不无故拖延,相关诉讼当事人才能准确及时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配合检察机关一道推进刑事诉讼的进程。22.对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进行专门立法在国外已有先例,如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就是一部对俄罗斯联邦境内各法院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救济程序等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检察机关在处理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却没有写明何时公开的事项时,要权衡公开事项的重要性和社会的关注程度等因素,善意释法,最大限度地做到及时公开。国际非政府组织"第19条组织"[ ] 在《公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立法的原则》中提出了一系列原则,旨在为各国的信息公开确立一套标准。[ ] 因此,及时公开原则还应当包括适时公开。

"检务公开的及时原则是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但是也要看到,"检务公开"在一些地方还存在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经常化、制度化不够。

18.《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 国外法律除了规定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控的事实和理由外,还规定了不告知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要么所获得的证据没有证据资格,不得作为证据采用,要么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通知》第4条对四种情况的通报作出特别规定,即"正在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一般不通报。8.参见"TheLetterfromJamesMadisontoW.T.Barry,"Aug4,1822,inK,Padove(ed.),TheCompleteMadison, 9.1953,p337. 10.高一飞:《检务公开的比较研究》[J],《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第84页。

检务公开的时机应当遵循尽快公开原则和适时公开原则。对于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现在,全国越来越多的检察院开展了检察开放日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破除检察权力运行封闭化、神秘化的色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我国检察机关自2009年以来,每年有一天"开放日"活动。

21.记者:《政府内部是啥样群众可以进去看:北京市政府设开放日》[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12-14。具体体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就是诉讼及时原则。

"当前检务公开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也包括检务公开不及时。其中之一便是--信息提供应准确、及时。

检察机关在监督活动后应当向人民监督员公开案件的监督结果。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捕(不起诉或申诉)决定3日之前告知其举行听证与否的决定。

为了保障被害人及时行使申诉权或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检察机关应当在不起诉决定形成后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被害人,不得无故拖延。及时原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各国立法及国际组织文件所接受。对及时公开原则内含的不同解读,要求检务对公众公开要做到尽快公开和适时公开。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中就曾提到这个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使"检务公开"更加方便、快捷、及时,便于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规定明确检务公开要坚持及时原则。类似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还有很多。

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哪些检务应当公开以及向哪些人公开都已做出了相对细致的规定,但对检务公开的时限问题却少有触及。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相关的配套机制,加之实践中认识不足,影响和制约了检务公开的深化和发展。

一般情况下,政府机构必须在20天内答复信息申请人。对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公开。